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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得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

文匯法律事務所

23/1/5

電子支付、信託契約、律師、法律意見、認證、履行保證契約

由於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已擴及預先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之收受儲值款項及非基於實質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已涉及金融特許業務之辦理,故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關於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係採「許可制」,須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始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並於第11條第1項特別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許可時應檢具之書件,包括「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信託契約 」、「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預算評估」等,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與安定及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立法院院會於民國112年1月3日三讀通過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修正草案,增訂第12款規定,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之書件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是以,本項修正草案通過後,得由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就現行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契約內容之審定認證,出具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除符合監理需求外,申請人亦得據以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之完整性及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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