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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

文匯法律事務所

23/1/6

深度偽造罪、不實性影像罪、個資保護、隱私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建構性暴力防護網絡。


2021年間,網路紅人「小玉」與其助手將上百名的知名人士臉部影像,利用Deepfake技術,移花接木製作成A片,上網散佈,銷售牟利,不法行為曝光後,因起多方重視.。惟其等在審理過程中,坦承不諱,也有試圖與被害人和解,因此2022年8月法院一審判決依個資保護法119罪各處「小玉」5月,合併應執行5年6月徒刑,助手各處3月,合併應執行3年8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針對法院一審判決,檢方認為過輕,也有多名被害人不服,因此提出上訴。實則,此類不法行為所侵害者,不單純是個人資料權益,更屬於網路妨害性隱私或網路性別暴力相關犯罪,惡性重大,對於被害人之傷害更是難以磨滅,僅依現行相關處罰規定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因此今日修法,即針對法規範不足之部分,提出增修。


爰將此次刑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 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2.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3.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4.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 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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