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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毒品 日本怎麼管
(本文同步刊登於蘋果日報) 立法院將於明日進行行政院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議。行政院版草案為因應新興毒品的推陳出新,擴大毒品定義,將原本毒品必須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要件,放寬至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虞』」,而且為了快速、一次性地大量列管,將毒品定義擴大至「類似化學結構」的新興物質。行政院修法理由稱草案條文參考自日本法制,但真是如此嗎? 依有害性分層管制 日本對新興毒品的管制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層:當發現一個物質,不知道它是否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抑制或者幻覺等作用時,日本是用他們《藥事法》中關於「未經許可之醫藥品」的規定管制;這相當於我國《藥事法》中對「偽藥」或「禁藥」的管制。 第二層:當一個物質很有可能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抑制或者幻覺等作用,使用於人身上時可能對保健衛生有危害時,日本是用他們《藥事法》中關於「指定藥物」的規定來管制;指定藥物制度中又有「包括指定」,也就是將化學主結構相同的物質一次性列管。 第三層:當物質的有害性經科學研究確認,且有害性很高時,日本就把這些物
孫斌律師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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