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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清算規定之責任
台灣分公司一但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及指定清算人(以下簡稱「清算中負責人」)即扮演重要之角色。清算期間,清算人不得任意處分公司資產或將公司資產移出國外(公司法第381條)
楚曉雯律師
2022年11月12日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源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因智慧財產案件訴訟攻防核心爭點經常涉及營業秘密,為防止營業秘密在審理過程中洩漏使當事人受到不可回復之損害,故在智審法中設計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即法院得經聲請就訴訟中提出之營業秘密為禁止使用或開示之命令,透過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刑罰規制效果,使提出營業秘密之一方得無虞於訴訟中提出涉及營業秘密之資料進行有效攻防,確保當事人訴訟權,而新立法之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基於相同利弊,亦訂有秘密保持命令之規範。 商審法秘密保持命令之規範,原則上參酌智審法訂定,並檢討智審法之瑕疵而有部分相異之規定,例如:有別於智審法第11條第1項關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限制之範圍、第12條第2款「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記載之聲請要件,商審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得依法於「必要時」聲請擴張受秘密保持命令對象之範圍,如協助案件之專業人士,另就第56條第2項「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之記載規範,則無須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而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為已足。
林子鈺律師
2020年6月24日


商業事件審理法重點介紹
10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目的在於將複雜之重大商業案件交由統一審理的法院,以達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第1條),並建立具有可預測性的裁判見解,以促進經商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適用案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以及與公開發行公...
歐陽芳安律師
2020年6月24日


最新台灣勞動法令概論
人才為企業經營重要資產,有關勞工管理及與勞動事務相關事項,為在我國經營事業值得注意之重要項目之一。尤其,近來勞工權利意識覺醒,勞資爭議層出不窮,增進對於勞動法令之瞭解,可有效建立和諧之勞動環境、強化法令遵循並降低勞資爭議之風險。本文著重於我國主要勞動法令進行說明,期能提供有...
廖郁晴律師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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