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搜尋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判斷
勞動合約中經常看到「競業禁止」條款,如何訂定才是合理有效呢?來看看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原告A公司係以直銷方式經營相關食品銷售業務,其起訴主張被告B原擔任A公司總經理及業務經理等高階職務,知悉A公司於臺灣地區的營運計畫、財務資訊、傳銷商名單及銷售與客戶資料等營業秘密,並且系...
康素娟律師
2018年9月5日


新修《公司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影響最大的「大同條款」,明定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加入需「持股三個月期限」門檻;此外,若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判決確定,經濟部可撤銷或廢止登記的「SOGO條款」,則確定不溯及既往。...
文匯法律事務所
2018年7月6日


新興毒品 日本怎麼管
(本文同步刊登於蘋果日報) 立法院將於明日進行行政院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議。行政院版草案為因應新興毒品的推陳出新,擴大毒品定義,將原本毒品必須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要件,放寬至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虞』」,而且為了快速、一次性地大量列管,將毒品定義擴大至「類似化學結構」的新興物質。行政院修法理由稱草案條文參考自日本法制,但真是如此嗎? 依有害性分層管制 日本對新興毒品的管制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層:當發現一個物質,不知道它是否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抑制或者幻覺等作用時,日本是用他們《藥事法》中關於「未經許可之醫藥品」的規定管制;這相當於我國《藥事法》中對「偽藥」或「禁藥」的管制。 第二層:當一個物質很有可能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抑制或者幻覺等作用,使用於人身上時可能對保健衛生有危害時,日本是用他們《藥事法》中關於「指定藥物」的規定來管制;指定藥物制度中又有「包括指定」,也就是將化學主結構相同的物質一次性列管。 第三層:當物質的有害性經科學研究確認,且有害性很高時,日本就把這些物
孫斌律師
2018年5月18日


司法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
司法院鑑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迅速解決,並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等特性,為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並回應各界就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之要求,司法院於107年1月11日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 其重要內容摘要如下:...
文匯法律事務所
2018年1月24日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