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起外國專業人才退休金制度重大變革—企業不可忽視的勞退新制修正
- Chu Veronica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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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5年(2026年)1月1日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正式施行,外國專業人才適用我國退休金制度的規範出現重大變革。過去,多數外國專業人才須先取得永久居留資格(APRC)後,始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修法後,已大幅放寬適用資格,企業僱用外國專業人才的人事及勞動法遵義務亦隨之調整。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退休金提繳,可能面臨補提、裁罰及相關勞資爭議。
本文整理本次修法重點,提供企業及人資部門參考。
一、哪些人屬於「外國專業人才」?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規定,所稱外國專業人才,係指依法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主要包括:
依《就業服務法》從事專業性工作之外國人(一般俗稱白領外籍員工)
外籍經理人、工程師、研究人員
外籍專業教師
雙語教育教師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就業金卡持有人等
本次修法並不適用一般外籍移工(藍領工作者)。
二、修法最大重點:無須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
修法前:
外國專業人才通常須取得永久居留資格(APRC)後,才能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法後(115年1月1日起):
凡屬外國專業人才,自受僱日起即適用勞退新制,不再以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為前提。
因此,自115年1月1日起新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雇主應依法自到職日起辦理退休金提繳。
三、115年以前已任職之外國專業人才,仍有一次選擇權
若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前即已受僱,且持續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則法律提供一次制度選擇機會。
可於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示:
繼續適用勞退舊制(勞基法退休制度);或
適用勞退新制。
值得注意的是:
一旦選擇繼續適用舊制,即不得再改選新制。
若未於115年6月30日前表示,將依法自動改為適用勞退新制。
四、雇主應注意哪些申報義務?
企業應依不同情形辦理退休金提繳:
(一)115年1月1日後新聘之外國專業人才
應自到職日起辦理勞退提繳。
(二)既有員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雇主應自115年1月1日起追溯提繳退休金。
(三)未於115年6月30日前表示者
依法視為適用勞退新制。
雇主應於115年7月15日前向勞保局完成提繳申報。
五、已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另有過渡規定
本次修法亦設有過渡條款。
若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前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但尚未完成退休制度選擇,其選擇期間延長至115年6月30日。
若仍未表示選擇,雇主須追溯自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之日起補提退休金。
例如:
外國專業人才於114年11月取得永久居留,若115年6月30日前未表示繼續適用舊制,雇主即須自114年11月起補提勞退新制退休金。
六、改選勞退新制,不影響特別休假年資
不少企業擔心,外國專業人才由舊制轉新制後,是否影響年資及特休計算?
答案是否定的。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仍應保留,因此:
特別休假年資不受影響
年資繼續累積
僅退休金制度改變
七、保留舊制年資,可依法辦理結清
若外國專業人才由舊制改選新制,其改制前累積之退休金年資仍予保留。
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勞雇雙方仍可依法約定辦理舊制退休金結清。
符合規定者:
雇主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
勞工亦可申請將結清金額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
此制度有助於企業降低未來退休金負債及管理成本。
八、雇主申報需檢附哪些文件?
向勞保局辦理退休金提繳時,通常應備妥:
外國專業人才居留證影本
專業工作證明文件,例如:
聘僱許可函
就業金卡
工作許可
雇主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等
建議企業於聘僱初期即建立完整人事文件,以利後續申報及查核。
文匯法律事務所提醒
本次修法目的,在於提升我國延攬國際人才之競爭力,同時使外國專業人才享有與本國勞工更一致的退休保障。然而,制度轉換涉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舊制年資保留、退休準備金管理及勞資契約調整等議題,企業若未妥善因應,可能衍生補提退休金、行政裁罰或勞資爭議。
尤其對於聘僱外籍主管、工程師、專業顧問或就業金卡持有人之企業而言,建議全面檢視現有人力配置、聘僱契約及退休金制度,確認是否需辦理員工選擇程序、補提退休金或調整內部人資作業流程,以確保符合最新法令要求。
如企業對外國專業人才之聘僱管理、退休金制度、工作許可或其他勞動法令遵循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文匯法律事務所,由專業律師團隊提供完整法律評估與企業法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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